
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陆续颁发给我校“山师”及我校校徽标识商标注册证54份,共计45类,有效期为10年。这表明山东师范大学对“山师”及其校徽标识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中都可以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从而受到法律保护。在有效期结束前,所有这些商标都可通过商标续展,保证这些商标继续为我校使用。
商标反映着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形象,具有一定的价值内涵,同时还具有竞争性,是学校参与社会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学校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学校参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就更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随着学校与各种社会市场经济活动联系日益密切,校名作为无形资产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不断增加。此前“山师”商标曾遭恶意抢注。学校资产管理处对此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及时启动了学校商标专用权的申报、异议、复审等工作。经过四年多的努力,我校最终取得了“山师”及其校徽标识的商标专用权,标志着学校在保护无形资产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是学校社会形象的独特反映。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今年暑期,资产管理处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济阳县一家培训机构擅自使用“山师”校名的行为依法予以终止,维护了学校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