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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notice

山东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9-05-25 浏览量:

山东师大校字〔2009〕57号

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规范签约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经济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因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国有资产对外租赁、合作办学、技术成果转让和科技开发、接受或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等经济行为,以学校名义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条 合同管理。山东师范大学对外签订的合同,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负责管理。学校所属部门、学院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均不允许对外签订合同。依据工作职责凡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到校长办公室加盖“山东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三条 合同管理责任。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即受校长委托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和结算、纠纷处理等负总责。合同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其他部门对合同的履行具有配合责任。其中属于学校收益类合同的,由合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时间催缴款项。

因部门职能发生改变,需变更合同项目主管部门的,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仍由原签订合同的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

第四条 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五条 合同签订和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一)支出类合同签订和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掌握的经费(科研经费支出及校办企业正常经营支出除外)列支的项目,需要签订合同的,其合同签订和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项目立项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工作职责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拟签合同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所掌握的市场行情对项目支出所需经费额度进行初步估算。

2.财务处核实合同项目的经费来源。财务处根据年初预算和学校届时的财务状况,确认项目所需经费有保证时,方可签字同意实施该项目。

3.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金额大小和学校文件规定确定是否需要招标。对项目所需经费金额达到学校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招标的,由合同项目主管部门报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组织招标。招标后根据标书和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拟定合同文本。对项目所需经费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不需招标的,由合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考察和业务洽谈情况草拟合同或直接采用范本合同。

4.审计处依据《山东师范大学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对合同签订和结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合同审签意见书”。其中对学校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项目(立项须先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的合同须提交学校财务工作小组论证和审查。

5.合同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领导、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山东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将合同文本存档。

6.合同履行终结,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将履行情况报学校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出具“合同结算审计意见书”后,项目主管部门凭发票、合同原件等结算依据,到财务处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二)收益类合同签订和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科技开发(包括科技处、社科处及相关部门)、资产租赁、合作办学等收益类合同,仍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商业用房管理等文件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签订。比较重大的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审计处审计后签订,其余一般合同报校长办公室和审计处备案,由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抽查。

(三)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及有关中心,正常经营性的一般收支合同仍由各单位负责签订。涉及资产租赁、转让,合作经营等重要事项的合同,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履行签订、审批程序。

第六条 须经学校财务工作小组审查的合同

(一)重大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合同及三大材(钢材、木材、水泥)的采购合同。

(二)项目标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三)补签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合同。当签订的合同金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补签书面合同。

(四)比较重大的资产转让、租赁等收益类合同。

第七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使用统一合同文本。没有统一文本的,要做到条款齐备,标的、数量、质量、验收标准、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文字表达准确。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因合同签订、履行引起的法律纠纷,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合同项目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合同纠纷,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合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时及时上报,由分管领导依有关程序协调处理。

(二)项目标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纠纷,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尽早上报分管领导及学校主要领导,根据学校意见由相关部门协同处理。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生效后,需要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合同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对方协商并订立变更协议。当对方违约或发生我方必须违约的情况时,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并启动解除合同程序,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立案存档。合同变更和解除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合同项目的验收。除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以外,对其他项目的验收作如下规定:

(一)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合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国有资产和校办产业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合同章的管理

(一)“山东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原有关部门使用的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收回。

(二)校长办公室按照合同章管理制度,严格合同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产业对外签订的资产转让、租赁、房屋装修改造、合作经营等合同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审计处负责检查和督办。并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师范大学经济合同管理、诉讼事务管理办法》(山师大校字〔1997〕10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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