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校字〔2009〕44号 校内各单位: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新颁布的《济南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管理办法》(济人口字〔2008〕47号)明确规定:集体户口的无工作单位人员《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发放,由集体户口单位负责,这意味着落户在学校集体户口(文化东路88号)的非学校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学校统筹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集体户口管理,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堵塞违法生育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济南市关于户籍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集体户口迁入审核与管理 (一)具备迁入学校集体户口资格人员包括在校就读的专升本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学校在编的单身教职工以及由外地调入我校工作而暂无固定住所落户的教职工。上述人员可凭有效证件到学校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学校户籍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 (二)学校在编的单身教职工是学校集体户口的,婚后其配偶及子女原则上不允许落户在我校集体户口。如确因夫妻双方尚未有固定住所落户且配偶、子女符合户籍管理政策中投靠亲属落户规定的,须按照如下程序申报集体户口: 1、配偶落户 (1)夫妻双方均须在户籍所在单位开具婚育证明、户口证明、工作证明、无房证明,由本校职工持结婚证及上述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进行初审,负责审查其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确属无房户、是否存在违规生育等情况; (2)初审通过后,由单位负责人在其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婚育情况; (3)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转由公安处户籍科按照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审核办理。 (4)户籍迁入方为女方且经学校审核允许落户的,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相关部门要将其纳入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系,负责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发放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的计划生育跟踪监督以及服务保障等工作。 2、子女落户:如果学校职工配偶在本市有固定户口,不允许子女落入我校集体户口,应随有固定户口的父母一方落户。学校职工夫妻双方都落户在我校集体户口的,由学校职工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户口卡、婴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无房证明等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子女的落户手续。 二、做好集体户口清理迁出工作 凡属下列情况的,应及时到公安处户籍科办理集体户口迁出手续,逾时学校将冻结户口使用权直至户口迁出手续办理完毕。 (一)集体户口职工因出国(出境)、工作调动等原因离校、离职,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集体户口职工在拥有住房并具备落户条件后,职工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应同时迁往住房所在地。 (三)户籍在学校集体户口的毕业生离校时,由公安处牵头,会同学生处、研究生党总支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户口迁出手续尚未办结的,学校不予办理离校及派遣手续。 (四)原属国家就业政策原因导致毕业生离校后户口仍滞留学校的,如缓派学生、参与西部支教计划学生等,由公安处提供名单,学生处、研究生党总支会同各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尽快将户口迁出。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单位必须站在维护学校正常生育秩序,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学校集体户口的规范清理工作,加大集体户口人员管理力度,切实抓好集体户口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保证及时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按照学校要求切实把相关规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对本单位职工提出的集体户口迁入申请严格审核,严禁弄虚作假;要对属于集体户口迁出之列人员做好动员督促,严防漏迁或不迁;要对符合条件迁入集体户口的人员抓好经常性工作,确保教育、监督和管理到位。 (三)严格考核督查 学校将把此次规范清理工作纳入人口控制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和政绩考核体系。各单位要进一步拿出新思路,制定新措施,不断加强集体户口上报审核、计划生育管理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做到守土有责,综合治理,密切协调,齐抓共管。对因工作疏忽、把关不严导致出现集体户口人员违法生育等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对相关教职工除地方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学校也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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