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校字〔2009〕6号
为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完善学位申请和评审程序,依据有关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是指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将“评阅人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隐匿,同时将“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姓名”对评阅人隐匿,确保评审的客观公正。
第二条 凡我校博士学位申请人,除符合学校免匿名外审条件者,其论文在答辩前必须由3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双盲”评审工作分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由学校按比例抽检进行的“双盲”评审,一种是由各培养单位进行的“双盲”评审。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专家,须为本学科相关专业的全国重点大学及重点科研机构的专家,并尽可能是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校外专家由研究生学院委托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或者由我校各博士生培养单位推荐聘请,并逐步建立完备的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专家数据库。
第四条 为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博士研究生及其导师可以提出“双盲”评审需要回避的专家,最多可以提出2名,但要有充分的理由,报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研究生学院对全校申请论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凡被抽检进行“双盲”评审的论文,需要对论文中任何可能泄露作者及导师姓名的内容进行隐匿处理,最迟在答辩前8周将所需材料送交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对送审论文进行匿名检查、编号、登记后,由专人及时将论文及评审材料(寄)送到评阅人手中。
第六条 “双盲”评审意见返回后,研究生学院对评阅结果进行登记,并将评阅书进行保密处理后及时返给学位点负责人。“双盲”评审意见未返回之前,申请人不得进行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学院批准,否则答辩无效,学校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须对学校抽检以外的其他申请者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各培养单位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按照学校的要求组织本单位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专家的选定、论文寄送及评审意见的回收统计和上报工作。各培养单位应建立按二级学科分类的专家数据库,每个二级学科至少应有15名左右的校外专家,从专家数据库中选定论文评阅专家。
第八条 学位论文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专家评审结果中,所有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的为“双盲”评审合格,可以参加此次论文答辩。
若有1份评审结果为“不合格”,需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半年),修改完成后可提交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合格后方可申请答辩。若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只有当其中1份评审结果为“优秀”或者2份都为“良好”时,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如下:申请人在接到评审结果通知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培养单位分管负责人。培养单位组织相关专业3人以上专家组进行审定,专家组审定通过并经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申请人可在不修改论文的情况下,由研究生学院将论文送另外2位专家“双盲”评审。若评审结果都合格,则可以进行论文答辩,否则不能参加本次答辩。
若有2份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需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1年),修改完成后可提交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合格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若3份评审结果均为“不合格”,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需重新开题写作论文后再申请论文答辩。
第九条 原则上进行复评的专家应为原“双盲”评审的专家,提出申诉的论文除外。第一次复评后,仍有1份评审结果为“不合格”,论文必须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修改;论文修改后经导师同意可提交第二次复评。第二次复评后,仍有1份评审结果为“不合格”,则终止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条 申请人若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材料,由此造成学位论文答辩延期的后果由申请者本人承担。进行复评和申诉所需评审费用由申请者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发表学术成果要求而博士生本人又申请毕业的,其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结果必须全部为“良好”以上,方可进行论文答辩。此类博士学位论文不接受申诉请求。
第十二条 符合学校免匿名外审条件的博士学位论文可免匿名评阅,但须按学校有关学位授予细则的规定进行论文评审工作。各培养单位免匿名外审的博士学位论文数不得超过本单位申请博士学位人数的30%,如符合免匿名外审条件的人数超过30%,须由培养单位进行排序并淘汰排后者的方式确定名单。
第十三条 参与“双盲”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将评阅人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透露给评阅人,如出现此类问题,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此前规定中与此不符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二○○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