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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09-01-13 浏览量:

山东师大校字〔2009〕4号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也是全面衡量学校和学科水平的重要指标。为保障和监督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论文抽查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实施,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协助开展。

第二条 学位论文抽查范围包括当年申请论文答辩的学位论文,以及近年内已通过答辩并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抽查实行“双盲制”匿名评审办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校外同行专家为评阅人。

第三条 参与学位论文抽查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双盲”制度,不得将研究生、导师以及评阅专家单位、姓名泄露给任何人,以保证评阅的公正性。

第四条 凡申请论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现“双盲”匿名评审。对申请论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重点抽查有以下特点的学位论文:

(一)新上学位授权点和新任导师的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二)当年指导学位论文超过5篇(含5篇)的导师所指导的论文。

(三)在职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

(四)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的学历硕士生的学位论文。

(五)有抄袭、引文不当等学术失范嫌疑的学位论文。

(六)在以往学位论文抽查中,论文评阅质量较差的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

第五条 为保证评阅专家有充分的时间审阅论文,被抽查的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送交研究生学院,由专人负责办理送审。如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交送审材料,其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事宜延至下一次申请期间进行。

第六条 对已通过答辩并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按照授予学位的不同类别,分别抽取当年授予学位人数的5%-10%进行“双盲”匿名评审。

第七条 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将汇总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主管校领导,正式通知抽查所涉及的学位授权点、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的主管领导,并通过适当途径公布详细结果。

第八条 抽查的学位论文被评阅专家认定为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按《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处理。

第九条 同一导师3年内在学位论文抽查中累计有3名学生的学位论文不合格,学校将暂停其招生资格。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将作为评估研究生招生规模与培养质量、选聘研究生导师、推荐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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