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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notice

山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规定

作者: 时间:2009-01-13 浏览量:

山东师大校字〔2009〕5号

为规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提高学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水平和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现对学校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凡我校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者方可向学校提出正式答辩申请,并进行学位论文的外审工作。

(二)博士论文预答辩时间安排在论文初稿完成后,一般在正式答辩3个月之前。由导师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5人(校内外不限)组成预答辩专家组。

(三)博士论文预答辩应公开举行,按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四)预答辩专家组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审查,重点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论文工作量、有无违反学术规范现象等,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五)预答辩专家组采取总体评议方式做出通过预答辩或未通过预答辩的意见。对有争议者,以预答辩专家组组长意见为准。

(六)预答辩通过,由答辩秘书将评阅意见填入《山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该意见书与《答辩申请表》等材料一起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送交研究生学院。

(七)预答辩未通过,博士研究生须根据预答辩专家的意见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不少于3个月),于再次申请时重新进行预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9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专家组成,成员一般应是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有两位是外单位的专家,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二)各单位最迟应在答辩前一周将答辩委员会名单以及答辩时间、地点等报学校审批。学校批准后,发放答辩表决票,方可安排论文答辩。学校审核后的答辩委员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换,须由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生学院办理更换手续。

(三)除保密论文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要以公开方式举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其程序要严格按照《山东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简化答辩程序。

(四)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既要充分发扬民主,更要严把论文质量关,杜绝论文答辩中的形式主义,切实保证我校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

(五)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召开会议,对通过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出席会议人员应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方为有效。

三、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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