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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大校字〔2008〕150号 为规范学校网络信息的发布与管理,强化信息安全责任,依据《山东师范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一、所有校园网用户利用校园网公开发布信息,必须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网络信息发布审批单》,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核把关、负责人签字批准的管理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二、涉及学校层面的各类新闻和信息的网上发布,必须报请学校各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并经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发布,各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把握不准的新闻和信息,必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把关并签字批准后方可发布。 三、各用网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的发布和安全监控工作,有效控制本单位的优盘、硬盘、光盘和计算机,切实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四、各用网单位应教育和引导上网人员提高网络监控的自觉性,一经发现网络上的违规或有害信息,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或公安部门报告,以便尽早实施有效处置,避免更大范围的信息外泄。 五、各用网单位必须选定觉悟高、品质好、技术优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涉及账号及密码的必须签定保密协议,应定期优化系统,及时查杀病毒,做好维护记录。 六、各用网单位不得开设BBS和聊天室服务,开设留言版功能的网站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上网用户日志留存制度,发现有害信息必须及时删除并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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