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校字〔2008〕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现对我校接收博士毕业生(含博士后)的有关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接收的博士(后)一般不再给予优惠政策。
二、对接收的特殊专业博士(后)及水平高的博士(后),可视需要情况,根据接收单位的要求,经学校论证后,分别给予6万、3万元的生活补贴,给予理科4万、2万元,文科2万、1万元的科研补贴。资金来源由学校承担70%,接收单位承担30%。
三、科研启动费通过科研立项后分期给予资助。
四、今年给予优惠补贴的博士(后)比例不超过接收博士(后)总数的20%。
五、带课题经费(文科不低于2万元,理科不低于10万元)来我校的博士(后)优先考虑。
六、接收的博士(后),原则上不考虑其配偶工作安排问题;如特别急需的人才,其配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可酌情协助安排工作。
七、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