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校字〔2008〕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做好高校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于加强高校在校生管理、维护高校在校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人口计生工作发展意义非常重大。
第二条 高校在校学生处于学知识、长才干的黄金时期,作为一名消费者,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不具备结婚、生育的基础,应以完成学业为重,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严格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第三条 为了加强在校全日制学生计划生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学生,包括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在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进行,由研究生党总支、学生处、各学院(部、中心)具体负责。
第六条 学生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在校生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指定1名计划生育宣传员,负责学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药具的领取、发放、婚育档案的建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要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积极举办专题讲座、座谈会,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完善在校生婚育档案管理:
(一)新生入学时应如实上报本人婚育状况。已婚的学生须于入校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各学院(部、中心)计划生育宣传员处登记。
(二)各学院(部、中心)汇总后,将已婚女研究生婚育状况报研究生党总支备案,将已婚本专科女生婚育状况报学生处备案。
(三)每年10月份,研究生党总支、学生处分别将已婚女研究生、已婚本专科生婚育状况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四)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将户口迁入我校的已婚女生,或者持“托管”、“移交”等手续的已婚女生入校后,还须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在校生应以尽早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确需在校期间生育的已婚学生,必须达到晚育年龄。
第十一条 在校生生育审批程序:
(一)符合生育规定要求生育的女生,须先在每年3月份向各学院(部、中心)计划生育宣传员提交申请。入学前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申请生育者,申请前先回原单位开具初婚、未生育、未抱养孩子、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证明,然后提出申请。
(二)申请批准后,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生育申请审批表》(简称《审批表》)。女研究生的《审批表》由导师、学院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党总支审核,同意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本专科女生的《审批表》由辅导员、党总支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后,列入生育计划。
(四)符合晚育条件的已婚男生要求生育的,由所在学院(部、中心)对其婚育状况进行审查后出具证明,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在其配偶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
(一)经批准生育的女生,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怀孕后2个月内,持休学审批材料复印件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纳入学校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系统,毕业时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离校“移交”手续。
(二)夫妻一方是学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学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交生育申请前先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三)夫妻均为非学校集体户口的,提交生育申请前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四)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生育子女的情况,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不受理当年毕业女生和非在校期间生育女生的生育申请。
第十四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入学前已怀孕并要求生育者,必须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入学之后怀孕的已婚女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年。
第十五条 在校生子女的落户:
(一)在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二)在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学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学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第十六条 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在校生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规定的,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在校研究生计划生育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