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校字〔2007〕1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教职工出差期间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我校财务管理制度,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包括后勤、产业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暂时离开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到外地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须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级 等级 | 火车、全列软席车 | 轮船 | 飞机 |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正副校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 软席、 一等软座 | 二等舱位 | 普通舱位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 二等软座 | 三等舱位 | 普通舱位 | 凭据报销 |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规定 1.校内各单位正处级及以上职务、正高级职称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的,须事先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报销时由分管校领导在机票上签字。 2.其余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应事先填写《教职工出差乘飞机审批单》,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1)校机关各部处室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2)其他单位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3)乘飞机从科研经费列支的审批手续:横向科研经费由单位审批;纵向及其他科研经费由科技处和社科处审批。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同席卧铺票。 符合乘火车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正副校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400元,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200元。“其余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人每天3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给予定额补助:每人每天标准为40元。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超出标准的凭据在标准内报销,低于标准的给予补助。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给予定额补助:每人每天标准为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住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交通、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经单位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不含济南市区)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培训、进修期间,培训、进修单位不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10元,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向培训、进修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进修期间不发给公杂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给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需要报销外地出租车票的,需提交书面说明,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报销。报销出租车票后,不再给予公杂费补助。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规定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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