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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notice

山东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7-10-29 浏览量:

山东师大校字〔2007〕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环境建设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尊贤尚功、奋发有为”校园精神的重要体现,是优化育人环境,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要高度重视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查。
第三条 学校校园环境卫生治理坚持学生广泛参与与有关部门专人负责相结合,坚持集中清扫与日常保洁相结合。通过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不断改善校园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师生员工自身文明素养。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爱卫会)是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定期研究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导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校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园修建中心,具体负责校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学院须明确一名行政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报校爱卫会备案。
第五条 校本部各干道卫生的清扫、保洁以及垃圾清运工作由校园修建中心负责。长清校区校园干道的日常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由校园修建中心和物业公司分别负责。
第六条 教学楼、学生公寓楼周边环境(以楼基座为准向外2米)卫生由教学办公服务中心、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以及物业公司分别负责清扫、保持。校内商业网点各经营单位(含超市、宾馆、商店、餐饮点等)负责每日清扫、运送因经营所产生的室外垃圾。
第七条 各学院卫生责任区由校爱卫会办公室划分。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于每周四下午对卫生责任区进行集中彻底清扫,同时负责安排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日常保洁(节假日期间临时由校园修建中心负责保洁)。卫生责任区内的文化宣传橱窗、公用电话亭、电线杆、树干、墙体等处的保洁工作由分管学院负责。

第八条 校公安处负责查处、清理乱设校内摊点、张贴“小广告”及拾荒者,坚决制止校园内擅自摆摊设点和乱贴、乱挂、乱撒“小广告”行为,杜绝外来人员随意出入校园捡拾垃圾。同时,公安处负责加强校园车辆管理,严禁出租车等外来车辆随意进入校园乱停乱放。

第三章 检查与评比

第九条 各部门、学院要认真组织好每周四下午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集中清扫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十条 学生处在各学院设立校园卫生保洁勤工助学岗位。各学院对负责卫生责任区日常保洁的勤工助学学生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划分责任区域,保持卫生责任区日常整洁。学生处与各学院加强对勤工助学岗位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对经常不按时上岗或多次不履行职责的岗位,及时进行调整,并取消有关学生的勤工助学上岗资格。

第十一条 校园修建中心要加强对本单位保洁员的管理,确保定时、定点上岗清扫、保洁。

第十二条 校公安处认真查处、清理校内摊点和“小广告”。一经发现乱设摊点和乱贴、乱挂、乱撒“小广告”者,当场没收其工具及物品。同时,予以罚款100元/人次,并开具罚款收据。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截留、坐支、私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学院在校内举办的各类活动、安排的各种考务工作等,均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事后都要及时清理所悬挂张贴的有关横幅、广告、通知及地面垃圾等,否则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每周由爱卫会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相关同志对各学院卫生责任区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评比结果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各学院的环境卫生工作每月评比一次,年终进行总评。对于成绩突出的学院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较差的学院和个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评比成绩与当年度单位和个人评优工作挂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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