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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notice

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7-09-24 浏览量:

山东师大校字〔2007〕1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招标投标活动,降低办学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和物资的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防止和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工程、修缮项目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凡具有竞争性、批次在5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招标范围

(一)基建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物品的采购;

(二)后勤项目:包括零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设备及学生公寓用品、燃料、学生餐饮等大宗物品的采购;

(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器械、实验材料、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耗材)、文化活动设备、网络设备及器材等物品的购置;

(四)消防器材、图书、教材、医疗器械、药品的采购及学生医疗保险的办理;

(五)批次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具有竞争性的其他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大型资产的处置以及大宗物资的处理,凡是需要出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竞价处理。

第五条 应纳入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属于招标范围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均应由使用单位提请招标办公室组织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确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须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规范、高效的原则,加强监督制约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招标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审定重要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上或涉及到学校重要利益的项目,下同)的招标文件;

(三)审定评审专家信息库的组成人员,审批重要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

(四)监督和检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组织招标工作的情况;

(五)否决违反法纪、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并作出相应处罚意见。

第九条 招标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

(二)审查招标项目经费的落实、负责招标文件的起草、报批与发放;

(三)建立和管理评审专家信息库、报批评标委员会预备名单;

(四)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五)组织对中标人的考察;

(六)协同学校有关单位负责合同的审查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七)组织、协调对招标项目的验收;

(八)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九)接收和处理投标单位及有关方面对招标工作的投诉;

(十)完成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事项。

第三章 招标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条 招标时可根据情况采用公开招标、委托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招标人不得少于三个。委托招标的,招标办公室须将招标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学校出具招标委托书。采用其他方式招标的,由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的专家或有关部门参与的议标小组办理。项目执行单位可充分利用以往的招标结果,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单位或产品,在市场价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延用。

第十二条 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须由项目执行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供,应由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写入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至少在开标前提前五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发出。招标文件一经发出,物资设备及工程的技术要求原则上不再变动。如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要规范、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四章 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产品,未经考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人参与投标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资质、资信证明;

(六)近期业绩表;

(七)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投标人需按招标人的要求缴纳标书工本费,用于组织招标工作的支出。招标人可按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山东师范大学采购市场: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四)其它违约行为。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中标后应缴纳不高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保留不低于5%的质保金。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中标、订立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标与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开标与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领导小组组长在专家库中选取,成员人数为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最少不低于5人,同时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资金数额的大小,以偶数的形式增加评委人数。在评标委员会中,项目执行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与投标人有直系亲属或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的评标委员会,直接参与招标组织活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会议召开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合格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性价比合理等依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标结果。若所有投标方案均超出预算,则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以投票方式按照得票数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若一次投票不能确定中标人,则应对获得多数票的投标人进行第二轮投票。

第二十八条 招标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了解,如拟定中标人或候选中标人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考察小组应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报告。若从其他拟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选择时,应由领导小组审批。考察报告须报招标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记录。定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果等工作记录上签名,以便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如在规定时间内,因中标人原因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招标人可另选他人。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结果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评标委员会组长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并写出情况报告,报招标办公室备案。重要的变更要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二条 进口仪器设备由招标办公室委托外贸公司签约,并代办报关及外贸手续。

第三十三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项目执行单位擅自改变中标单位、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均属无效采购,招标办公室不予组织验收,财务部门不予结算,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负责。

第六章 责任、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负责,认真做好项目立项、考察论证、招标、验收、结算等环节的工作,建立项目全程负责制度。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资产、审计、财务、项目执行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对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由各验收人在资金结算单据上签字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手续。超出合同签订金额的部分,财务不予付款。对重大项目实行项目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招标的监督工作。在招标及合同签订、履行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违反规定进行采购的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办理资金结算,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因素,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部分变更的,必须报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03〕161号)停止执行。

附件:

1.《山东师范大学招标工作程序》

2.《山东师范大学评标工作程序》

3.《山东师范大学评标专家守则》

4.《山东师范大学招标工作人员守则》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山东师范大学招标工作程序

一、申购单位提出采购计划,确定所购物资的数量、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填写《山东师范大学招标项目审批表》,落实招标项目经费。

二、招标办公室负责起草招标文件,经纪委审查通过后报批并发放。

三、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专家库中选取评标专家组成项目评标委员会。

四、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确定合格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由会议主持人当众宣布结果。

六、如有需要,由招标办公室组织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七、确定中标人后,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合同的起草、签订;招标办公室协同学校有关单位负责合同的审查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八、招标办公室协同有关单位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

附件2:

山东师范大学评标工作程序

一、主持人致词

宣布开标会开始,简要介绍采购项目内容及评标程序。

二、查验标书密封情况

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委托的代表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三、公开启封投标文件

由工作人员启封标书,并当场宣读投标单位的标书,做好记录。投标人对开标情况如有疑问,可当场提出。

四、进入评审阶段

主持人宣布进入评标阶段,请投标人在指定场所等候,等待评标委员会对有关事宜进行问询。

五、宣读《评标专家守则》

主持人宣读《评标专家守则》,宣布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介绍工作人员情况。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评委会主任

请评委会主任主持评标委员会会议。

七、讨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由采购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并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介绍。

八、评标及定标

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投标人的投标情况进行评审。最后,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签字。

九、宣布评标结果

主持人在开标会场宣布评标结果。

十、主持人宣布评标会议结束。

附件3:

山东师范大学评标专家守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决定和指示精神,把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和部署落到实处,保证我校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特制定本守则。

一、严格执行与招标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

二、严格遵守评标和保密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受贿索贿,徇私舞弊。

三、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扰。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公正、独立、负责地完成评审工作。

四、不打招呼,不递条子,不打人情票,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影响。

五、与投标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进入评标会议现场后应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七、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在其他任何场合泄露有关招标内容。

附件4:

山东师范大学招标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监督、指导,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原则,公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吃请受礼、索贿受贿。

四、恪尽职守,热情服务,高效务实。

五、严守工作纪律,坚持做到“八不准”:

(一)不准在招标办公室或指定地点以外为招标人办理有关招标事宜和接受投标人登记、报名等;

(二)不准指定或推荐招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单位、投标人、评委;

(三)不准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四)不准策划或唆使招标人规避招标;

(五)不准滥用职权刁难或无理拒绝投标人报名;

(六)不准为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为招标人审核标底;

(七)不准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搞“暗箱操作”;

(八)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干预正常的评标、定标工作。

六、及时办理招标投标的有关事宜,妥善处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招标的重要材料要严格保密,不泄露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信息。

八、以上守则,要严格遵守。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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