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校办字〔2007〕10号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印章的制发权限及规格式样
(一)校级行政印章、学校钢印由省教育厅核准出具公函刻制。专用印章、校内二级单位行政印章由学校批准刻制。
(二)校内二级单位行政印章一律为圆形,中央刊五星,五星外刊“山东师范大学”字样,自左向右环形排列,五星下刊二级单位名称,自左向右直线排列。印文使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三)校级行政印章直径为4.2厘米。校内二级单位行政印章直径为4.0厘米,二级单位以下行政印章直径为3.8厘米。
二、行政印章刻制和启用
(一)印章刻制程序。新成立的行政、教学、科研单位刻制印章,应持学校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正式文件和校内请示报告(在校长办公室主页下载)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审批手续。经校领导批准,持校长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到济南市公安局办理刻章登记手续,然后到指定的经公安部门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因单位印章磨损、单位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刻制新印章的亦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印章启用程序。新刻制的行政印章均须送校长办公室备案,办理启用手续,同时将原机构印章交回校长办公室保存或销毁。印章启用内容应包括有关文件依据、启用新印章的单位名称、时间、印模及经办人签名等。新刻制的印章启用后,原机构印章同时作废。
三、行政印章的管理
(一)校级行政印章、钢印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各二级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行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业务部门负责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印章管理应专人负责。负责印章管理和使用的单位,要选派政治可靠、严守纪律、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理印章。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印章原则上不带出办公室使用,不得在空白凭证或空白纸张上签章,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要建立严格的用印申请、登记手续,注明用印的单位、材料名称、数量、使用人、监印人等。印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时须做好用印记录移交登记手续。
(四)对于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对于审批部门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错误和损失的;对于违法违规刻制、使用印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校级行政印章代表本校的法定名称,代表本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我校公章名为“山东师范大学”。它用于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正式公文;向校内单位印发的文件;向校外发出的函件;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经济合同;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进修证、荣誉证、聘书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公务等的介绍信;校内单位申报国家、部委、省、市科研课题和购买设备等相关文件及材料;校内人员因公、因私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时的相关文件及材料;按照有关方面要求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二)学校钢印用于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三)专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就业协议专用章”、“注册章”等,只能用于履行某一专项职责和处理专门工作业务时使用。
(四)各二级单位的行政公章,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在校内或一定范围内使用。
五、行政印章的使用规范
(一)使用印章时要保证盖出的印章字体端正,清晰美观,不歪斜或颠倒,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且骑年压月。
(二)校内各单位使用校级行政印章(明确规定由职能部门审核的除外)必须填写《山东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由校长办公室主页下载),学校行政印章的使用规定如下:
1.学校行政公文用印严格按照发文流程凭校领导签发的《山东师范大学发文稿纸》用印。
2.凡属于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以及经济、基建等各类合同,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协议、合同文本内容后填写《申请单》(涉及大额资金支出的要有财务处负责人的会签意见),再由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名后,方可用印。
3.凡属于部门经常性工作的印件,如报表、上报材料等,由主管业务部门填写《申请单》,并经分管校领导核准后,方可用印。
4.工作证、聘书、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证书加盖印章,由主管业务部门列出详细名单,填写《申请单》,并经分管校领导核准后,派专人集中承办,详细名单留校长办公室存档备查。
5.学校计划内各类学生,因出国学习需要在中外文学历证明上加盖公章的,由综合档案室负责审核,凭综合档案室出具的证明单用印。
6.凡申请使用已报废并存档的旧印章,须由本部门报请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7.校级行政印章一般不对个人使用。教职工和学生个人需用印时,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印申请。
(三)校内二级单位行政印章的使用亦应参照上述规范及程序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用印管理。
附件:山东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申请单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山东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申请单
用印单位: 经办人: 年 月 日
材料名称 | | 份数 | |
发往单位 | | 用印种类及个数 | |
校 领导意见 | | 校办意见 | | 会办单位意见 | | 主办单位 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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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格可从校长办公室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