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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notice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作者: 时间:2007-08-10 浏览量:

山东师大校字〔2007〕1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我校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积极进取、奋发成才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学生争先创优,全面发展,提高素质,成长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的奖励范围:

(一)获得学校本专科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研究生奖学金的学生个人、集体。

(二)获得学校特别设立的奖学金或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种奖助学金的学生个人。

(三)被评为校级及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班集体、先进党支部、先进团支部等的学生个人、集体。

(四)在校级以上部门或单位组织的正式比赛或评比(包括学术科研成果评比、专业知识与技能竞赛、文化艺术评比、体育文艺竞赛等活动)中获优异成绩的学生个人、集体。受奖励学生所参加的比赛、评比,应是学校(包括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正式比赛、评比活动,或是由学校(包括学校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或批准参加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的有关比赛、评比活动。

本条例中的“学生”,均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 对学生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方式

第四条 对学生奖励的方式有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表扬和颁发奖状、证书、奖品、奖金等,具体奖励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学生个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方可按条例有关规定奖励: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勇于创造,成绩优良。研究生还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和奉献精神。关心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学生集体,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方可按条例有关规定奖励: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谦虚谨慎、乐于为同学服务的学生干部和学生骨干,思想政治工作富有成效。

(二)学习风气浓厚,有勤奋严谨、求真务实的优良学风,学习成绩好。

(三)集体制度健全,有积极进取、文明守纪、健康向上的良好班风,无重大违纪现象发生。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文化科技等活动,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学校对本专科学生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对研究生实行研究生奖学金制。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在本专科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和单项奖、先进集体奖,研究生奖学金设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按有关规定在校研究生均可享受,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对学生奖励的范畴。

(二)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对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通报表彰、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状。

(三)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自学生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凡符合《山东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试行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的,可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可获得先进集体奖。

(四)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一、二等奖和单项奖,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金额具体参照《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在学校特别设立的奖学金或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种奖助学金评选中获奖的,依照以下条款予以奖励。

(一)学校特别设立的奖学金有山东师范大学优秀学生校长奖学金、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等,学校成立相应的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校长奖学金、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奖者由学校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校长奖学金金额一般为2000元,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金额一般为800—2000元。

(二)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分奖励基金、相应称号的奖助学金两种形式,学校成立社会奖助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奖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奖助学金分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困难学生奖助学金。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先优称号者;获优秀困难学生奖助学金的学生应是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自立自强、积极进取者;获奖学生同时还应符合设奖办法提出的其他相应条件。

学校根据设奖方意愿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对获奖学生颁发奖助学金(或物品)及奖励证书;奖励的人数及金额(或物品),在充分尊重设奖方意愿的基础上,由学校与设奖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在校级和校级以上先优评选中被评为先优的学生个人和集体,学校按以下规定奖励:

(一)学校每学年评选的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和在此基础上评选的校级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十佳”团员、先进班集体标兵、“十佳”团支部,以及学校评选的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党支部等,由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通报表彰、授予相应的先优称号,颁发奖状或证书。

(二)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标兵称号的,学校同时奖励300元;获得省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党支部、先进团支部等称号的,学校酌情确定奖励金额。对获得省级先优的学生个人和集体,学校予以通报表扬。

(三)获得全国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的,学校同时奖励1000元;获得国家级上述标兵称号的,学校奖励金额加倍;获得全国先进班集体、先进党支部、先进团支部等称号的,学校酌情确定奖励金额。对获得全国先优的学生个人和集体,学校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条 在校级或校级以上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比赛、评比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表扬,同时按以下规定奖励:

(一)在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正式比赛、评比中获奖的,按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奖励。

(二)在省或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正式比赛、评比中,获个人特等奖的,奖励1000元;获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分别奖励600元、400元、200元,获其它等次奖励的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奖励金额;获集体奖的,酌情确定奖励金额。

在华东地区或相当于此范围的正式比赛、评比中获奖的,参照该款标准确定奖励金额。

(三)在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正式比赛、评比中,获个人特等奖的,奖励1000元,获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获其它等次奖励的参照上述标准酌情确定奖励金额;获集体奖的,酌情确定奖励金额。

(四)音、体、美专业性、综合性比赛奖励执行学校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学生在常规性、获奖面较大的校级和校级以上单项工作或活动的评比、比赛中获奖的,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的各种先优评选、比赛评比中获奖的学生,在获得精神鼓励的同时已经获得奖金或奖品者,其奖金金额或奖品价值达到或超过上述奖励标准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颁发奖金或奖品,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学校一般按其差额增发奖金或奖品。

第十三条 在各级各类比赛、评比中获奖的学生个人或获奖集体的成员,学校均给予德育学分基本素质加分,具体按《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德育学分实施与测评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未具体规定但需要奖励的,参照相近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比赛、评比中获奖的个人、集体,由学校统一奖励。个人、集体所在院系应持有关表彰决定或获奖证书原件等及时到学生处审批并登记备案,填写《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奖励审批表》,办理有关奖励手续。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4月8日发布、2006年6月修订的《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试行)》同时废止。涉及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有关条款以研究生学院为主负责解释、落实,其它各项条款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落实。

二○○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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