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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notice

长清校区研究生公寓租用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08-09-10 浏览量:

山东师大校字〔2008〕98号

为进一步适应学校教学、科研、管理重心向长清校区转移的需要,营造长清校区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缓解部分青年教职工对租房的需求,学校决定在长清校区建设研究生公寓,现就租用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拟建研究生公寓的基本情况

拟建的研究生公寓共132套,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卫,建筑面积77平方米左右。校区供暖管道、燃气管道、电话线、网络线和有线电视线入户,水电均一户一表,并预留太阳能管道井。

二、租住研究生公寓的人员范围

申请租住研究生公寓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学校正式聘用的在编在岗教职员工(不含附属单位);

2.在校本部(含原化校)、阳光舜城、龙泉山庄师大新村没有套房且配偶单位没有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教职工。

三、租住研究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由本人填写《租用研究生公寓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初审后,交由学校人事处、纪委、房改办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工龄、任职、校外有无住房等情况,确认符合申租规定的方可租住研究生公寓。

2.获批准申请租用研究生公寓的教职工,须按公寓成本每套16万元的价格一次性向学校交纳押金,租期10年,租期内押金利息抵交租金;10年期满,办理退房手续,退回押金(不计利息)。

3.学校财务处负责指定一家银行收取押金。押金交纳后,如交款人员多于132人少于200(含200人)人时,按抓阄顺序选租房,选完为止。如交款人员多于200人时,按照以下顺序抓阄确定顺序,选完为止:(A)先期入住长清校区的学院和部门的教职工;(B)其他人员。如交款人员少于132人时,可适当放宽申请租房条件。条件放宽后,如人数仍较少时,则视情况另行研究是否建房。

四、租住研究生公寓的有关规定

获得研究生公寓租住权的教职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选房后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从领到住房钥匙之日算起。

2.公寓实行社区物业管理模式,收费标准可参照龙泉山庄师大新村的收费标准。

3.因公寓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公共区域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4.室内设施等维修费用由申请租房的教职工自理(保修期内除外)。

5.在租期内,严禁教职工将所租研究生公寓以任何形式转租他人,否则学校有权收回对研究生公寓的租住权。

6.在10年租期内提前退租公寓的,必须向学校提交书面退房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交回住房,学校退还其所交押金(不计利息)。

7.退回住房时,室内原有设施要保持完好。已进行装修的,装修费用概不退还。

五、本实施意见由学校房管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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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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