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校办字〔2007〕14号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根据《山东师范大学行政印章管理规定》(校办字〔2007〕10号),自即日起,校内单位及个人如使用山东师范大学印章,须填写并提交《山东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填写《申请单》时要用深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内容要准确。
二、《申请单》需加盖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公章,申请单位或部门主要行政责任人和经办人需在《申请单》上签字或签章。
三、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各种上报材料,重要证件等用印前,需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核、签批;涉及大额资金支出的协议、合同,须有财务处负责人的会签意见;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协议、合同,除加盖学校行政印章外,还需加盖“山东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
四、为各种证件、证书加盖学校印章,业务主管部门除填写《申请单》外,还要提供详细的证件持有人名单,由校长办公室留存备查。
五、重要文字材料及各种证书、证件的用印经办人,必须是相关单位(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
六、学校印章实行专人管理,为加强对学校印章的使用监督,各种用印业务只安排在法定的工作日进行,其它时间不予办理;如需为大批量的证书、证件等盖章,应提前与校办行政科预约,由校办行政科指定专门时间进行集中办理。
七、学校行政印章一般不对个人使用,教职工和学生个人确需用印时,应出具所在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申请单》。
八、《申请单》可从校长办公室主页下载、打印(A4纸)。
山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