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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07-11-13 浏览量:

山东师大校字〔2007〕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构筑优势学科创新平台,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学术队伍、人才培养等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整体办学实力,确保我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达到预期目标,根据《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重点学科是指山东省“十一五”“高教强省”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强化建设重点学科。我校共有17个省级重点学科,其中8个为省级强化建设重点学科,具体名单附后。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经过“十一五”的建设与发展,使重点学科形成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理论创新的重要基地,成为高素质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科技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成为全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示范平台,尽快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重点:重点学科要致力于学术梯队、创新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等方面建设。注重创新与突破,加强交叉与融合,使学科方向更加凝练,特色更加鲜明,优势更加突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提供匹配建设经费和良好的配套条件;协调各部门支持学科的建设发展;协调、支持重大学术活动和教学、科研工作;组织论证和审核各重点学科填写的《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报教育厅;定期检查各学科的建设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包括有关学校领导以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重点学科所在学院要将重点学科建设列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抓质量和内涵建设,不断创新和提升品牌优势,要把重点学科建设与学位点建设统筹安排。学院要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院长分管本单位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工作。每个省级重点学科要配备一名学科秘书,协助学科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每个学科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重点学科所在学院要组织学科负责人和主要学术骨干认真学习《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吃透文件精神,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落实。要成立重点学科论证专家组,对重点学科的建设发展规划及填写的《任务书》进行充分论证,形成

论证意见。

第十条 重点学科负责制订本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积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按照研究方向组织重大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建设步伐,完成《任务书》中的各项指标任务。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设置1个学科带头人岗位,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实施建设规划;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筹集和管理建设经费。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重点学科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议和论证;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协调重大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为7至11人,应为单数,其中外单位学者不少于1/3。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三条 学科点是实现建设目标的基础和关键。重点学科要依据本学科的基础和特点,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十四条 要采取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办法,造就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领军人物和学术骨干,建设一支业务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学风端正、治学严谨、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学术团队。学校和学院在教学科研人员编制、高层次人才引进、学科成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国内外进修、研究生导师遴选、研究生培养等方面应优先考虑重点学科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要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紧密结合国家、省市、行业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加强集体攻关,集中力量攻克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课题,努力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领域开展科学研究;要承担更多的省级和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多出创新成果,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等领域产生标志性成果;不断拓宽应用成果转化渠道,提高科学技术对社会的贡献率,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十六条 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对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进行创新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育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创业精神”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努力建设成为我省乃至全国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七条 要充实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软硬件条件,建立学科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八条 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绩效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凝聚学术队伍的人事管理机制;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科研管理机制,有利于学科资源共享的机制,有利于提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化组合、突出优势的学科组织机制,有利于学术发展的科学评价机制。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源:省财政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补助经费、学校每年度投入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和学院、学科多渠道筹措的建设经费。

第二十条 每个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5年的建设经费理工类不低于5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300万元;每个省级重点学科5年的建设经费理工类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00万元。管理学学科及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如心理学等可参照理工类学科标准投入。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含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个方面。

硬件建设主要包括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先进软件等。用于硬件建设部分的经费,理工类学科不低于70%,人文社科类学科不低于50%。

软件建设主要包括人才队伍建设、学术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等方面:

1.人才队伍建设,主要是人才的引进费用和现有学术骨干的培养进修

学费。学科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要有年度预算,根据学科具体情况每

个学科每年安排5至20万元。

2.学术建设,主要是资助承担重大科研课题、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等。

3.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主要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建设、培养质量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每个学科单独设置帐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年末结余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挤占、挪用或虚报,不得用于学院的日常公用支出、餐费、办公室装修、进修人员食宿费、对外投资以及其它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各种硬件设施的购置,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属于招投标范围的一定要投标购置。购买的图书资料要由学校图书馆统一编目,存放在学科或学院资料室借阅。由学科建设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软件建设经费一次使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要提前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在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学科点负责人按照计划、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要切实用于学科建设。执行学科建设计划的支出经费,由学科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学院)审核签字后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报销,并接受省、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应在学科组成员内部公开。学科秘书应详细登记每一笔开支,每年汇总一次。各重点学科每年填报的《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年度报告》中要体现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学科组成员有权查阅经费开支情况,对不合理开支,可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投诉。

第五章 检查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期末验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周期内,学校结合省教育厅的要求每年年底对各重点学科的年度建设管理绩效进行检查,各重点学科应对年度建设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填报《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接受学校和省教育厅组织的评估检查。《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如队伍建设、科研进展、设备购置、经费使用等);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如经费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等);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情况(如合作单位与合作方式、解决的具体问题、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重大学术活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于2008年下半年组织一次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活动。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单位在设施、经费、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单位主管部门和学科负责人的管理绩效等。评估时重点考察学科进步幅度,如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的科研成绩及对社会的贡献率和学术梯队建设情况等。各重点学科要按照评估要求,加快建设,充分准备,在评估工作中争创佳绩。

第二十九条 对在评估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学校将予以奖励。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学术梯队建设成绩突出;科学研究成绩突出,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出先进经验,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效果。

第三十条 在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按照省《管理办法》的要求视具体情况做出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等处理决定。强化建设重点学科的实验或办公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无明显改善;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强化建设任务;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省内有关单位同一类学科的研究水平和整体实力已超过被评估学科。

第三十一条 经过阶段评估,未列入强化建设计划的学科达到强化建设标准的,学校将积极推荐其参与竞评,争取列入新一轮省级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

第三十二条 2010年底至2011年上半年,省教育厅将对重点学科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学校在下一轮省重点学科遴选中将优先推荐,优先申报下一轮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其下一轮省重点学科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采取倾斜政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学校在人员编制、进修、学术交流、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置、职称评聘、实验用房调配、创收分成比例等方面给予倾斜,以鼓励学科更好地完成建设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师范大学“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名称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山东师范大学“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名称

一、省级强化建设重点学科(8个)

教育学原理、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世界史、基础数学、原子与分子物理、植物学、管理科学与工程。

二、省级重点学科(9个)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技术学、体育教育训练学、文艺学、英语语言文学、艺术学、分析化学、自然地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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